第二十四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规范运行。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决定,镇街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镇街应当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侵占业主共有财物等违法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成立证明开设银行账户。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