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