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