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