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协作,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形成共建良好生态、共享美好生活的良性循环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