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健康、创业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城乡社会保障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各民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