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保护、传承、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加强文化遗址、遗存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挖掘、整理、宣传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考古实物、文化遗存。

鼓励和支持弘扬民族团结进步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影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