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政策,保障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鼓励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寺规僧约和行业规范。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