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和社会教育全过程。

在每年9月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