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完善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个人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运动,遵守公共卫生规范,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