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或者使用的药物、器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