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