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下列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施,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公园、农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建筑工地;
(三)禽畜养殖场;
(四)废品收购站;
(五)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
(六)公共厕所;
(七)地下综合管廊、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
(八)其他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施。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和粮食加工、储存以及餐饮服务等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