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四十一条有效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使用的药物、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用药安全合理,避免或者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和技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