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和重点场所侵害状况调查,并定期将监测和调查结果报告本级爱卫会,为爱卫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抗药性监测,并将结果报告市爱卫会。爱卫会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对发现问题的,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