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家庭和个人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