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三十八条有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家庭和个人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