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镇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达标;推进农村因地制宜采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