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男女厕位比例恰当、指引清晰、标识规范、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并能满足特殊人群用厕需求。
农村应当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对户用厕所进行配套建设或者改造,按照人口密度设置数量适当的无害化卫生公共厕所。
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医疗卫生机构、旅游景区景点、农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单位、公共场所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