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健全水质卫生安全和监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保障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