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校园周边、背街小巷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治,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