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强垃圾分类处理、污水处理、公共厕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污水处理、农村改厕等各项工作,持续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