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强垃圾分类处理、污水处理、公共厕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污水处理、农村改厕等各项工作,持续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