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开展卫生创建的基础上,推进健康城市、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建设,定期开展建设效果评价工作。

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建设,营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