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加强疾病监测与管理,实施免疫规划,加强老龄人口和妇幼保健,提高居民人均预期寿命和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