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加强疾病监测与管理,实施免疫规划,加强老龄人口和妇幼保健,提高居民人均预期寿命和健康水平。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