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拟定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健康影响评估,推动健康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