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第二十三条有效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相关场所和区域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吸烟危害和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