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吸烟的,应当避让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