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加强健康自我管理,主动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健康素养,养成健康饮食习惯,推行分餐,使用公勺公筷。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