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第十七条有效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设立卫生室或者保健室,配备校医或者专(兼)职保健教师、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