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服务,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

倡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