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第十六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面向公众开展健康科普。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主动提供健康指导。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