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典型宣传等方式积极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时,应当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警示健康风险,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机场、车站、码头、图书馆、影剧院、宾馆、商场、商业街区、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并适时更新内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