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计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传播健康文化,增强公众公共卫生健康责任意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