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家畜家禽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家畜家禽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家畜家禽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六)其它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家畜家禽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家畜家禽和家畜家禽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