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从事家畜家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对病死家畜家禽和病害家畜家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家畜家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家畜家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
鼓励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病死家畜家禽和病害家畜家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病死家畜家禽和病害家畜家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销售无害化处理产物的,应当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相关材料,签订销售合同。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