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家畜家禽饲养场和家畜家禽隔离场所、家畜家禽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家畜家禽和家畜家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家畜家禽和家畜家禽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家畜家禽防疫条件。
家畜家禽饲养场、交易市场、隔离场、家畜家禽和家畜家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诊疗机构、屠宰厂(场、点)以及家畜家禽产品加工等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家畜家禽防疫制度,配备消毒设施,对场地、设施及交通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建立消毒档案。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