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决定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家畜家禽养殖规模和消费习惯,合理布局家畜家禽屠宰加工场所。可以根据疫病防控、环境保护等需要,决定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禁止家畜家禽现场宰杀。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对生猪、牛、羊实行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逐步实施家禽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场所外从事屠宰活动,农牧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