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上述场所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时,应当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动物防疫制度年度执行情况和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