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狂犬病免疫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免疫点标牌,独立设置免疫室或免疫区;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应当建立免疫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出具免疫证明。

犬只饲养者应当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义务,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

鼓励对饲养的猫实施狂犬病免疫。

推进对饲养的其他宠物实施免疫接种。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