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休市、消毒制度。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制度要求休市、清洗和消毒,并在休市之日前三日向社会公告。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动物的车辆及装载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未经清洗和消毒的,运输车辆不得驶离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每日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对场地清洗、消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动物防疫、城市管理等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可以根据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在动物疫病高发期等特定时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