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评估机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免疫的密度和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免疫效果评估报告。免疫的密度和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督促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经过强制免疫的动物方可上市交易。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