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和溯源体系。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诊疗、检验检测、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填报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