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得体整洁,礼貌待人,言行举止文明;
(二)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内不大声喧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时,避免外放音量影响他人;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文明使用公共设施,不得侵占和损毁;
(五)文明开展广场舞、健身锻炼、露天演唱、网络直播等活动,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避免影响他人;
(六)文明饲养动(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