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落实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