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行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通过马路时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