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对相关部门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