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在文明使用网络方面,遵守下列规定:(一)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二)使用文明语言,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三)不转载、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俗、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四)尊重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五)不沉溺网络,影响工作和生活;(六)互联网经营场所不得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七)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规范。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