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遵守下列规定:

(一)优先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使用塑料制品和一次性用品,节约资源、减少垃圾的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爱护花草树木,不乱刻画,不得擅自移栽、攀折、采摘;

(三)爱护野生动物,不得违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生态环境文明规范。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