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在文明旅游方面,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引导和管理,不实施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四)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不得破坏和损毁,维护景区环境;(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