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家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不得遗弃、虐待;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规范。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