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在家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规定:(一)尊敬长辈,赡养老人;(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四)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不得遗弃、虐待;(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规范。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