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村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柴草等杂物;(三)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处置畜禽粪污;(四)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农药包装、农膜等废弃物;(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农村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